工资代扣承诺书(必备30篇)
admin 2023-12-17 13:53:24 承诺书 38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1篇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_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十二月六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2篇
xxx:
兹有我班组承包的项目工程项工程,为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班组工人已按项目上的有关规定为工人办理了进场记录等相关手续,确保工人无犯罪记录、未隐瞒身体健康情况以及具备相应的'专业劳动技能。
现经我班组所有工人同意,所有工人生活费、劳务费等由该班组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代为领取。
代领人(即班组负责人)必须在领取生活费、劳务费领之日起2日内把生活费、劳务费发放至各个工人手中,并由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发放记录文件原件必须交项目部留存。
同时,代领人及班组所有工人均已知晓,已领取的生活费、劳务费中已包括社保(包含公司及个人交纳部分)、个税等相关费用,班组工人承诺其本人已在当地自行缴纳社保,项目部不再承担相关工作及责任,若因工人未及时自觉交纳社保、个税等引发的各种纠纷,与项目部无关!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现工人上访和经济纠纷等事件,一切责任由班组负责人承担,与项目部无关,并且项目部将暂停劳务费用的拨付,并在未与班组结清劳务费用的前提下替班组负责人先行代付工人劳务费,不足部分由班组负责人自行负责。若由此类事件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一并由班组负责人负责,且项目部有权向班组负责人进行追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后附劳务费代领人(班组负责人)及工人的签字盖章确认
劳务费代领人(班组负责人)签字(手印):
班组工人签字确认表:
承诺人: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3篇
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
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避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资的现象发生。我代表我公司对我们投标的工程就农民工资发放问题特向贵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二、我们获得工程款后,优先支付农民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三、在支付农民工资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四、我们保证绝不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贵中心有权要求其无条件退场;我公司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如出现滋事事件,我公司负全部责任,并接受贵中心每次10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五、我们保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及有关事宜,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到工资。
六、我公司为避免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建立了农民工资储备金应急机制,防止出现因拖欠农民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七、我公司在支付农民工资时,随时接受贵中心及贵中心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并对提出的质疑做合理解释。
八、若由于我公司未处理好农民工资及与农民工有关的所有事宜而产生纠纷(如投诉、打架、滋事等事件),由此给贵中心造成恶劣影响或干扰贵中心正常工作,我公司愿接受每次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处罚;贵中心还有权对导致纠纷的事件进行处理,所发生费用从支付我公司工程款中扣减,无需征得我公司同意。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
xx年xx月x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4篇
为了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在寿光施工的建筑工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同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承诺如下:
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
2、 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及时如数发给农民工。
3、 我公司劳务班组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各班组按照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
4、 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5、 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6、 我公司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就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我公司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签订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我公司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上级部门负责。
7、 坚决杜绝农民工上访,遇到问题本公司马上解
决,杜绝不良影响。
8、 我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承包方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各项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按要求送交各项资料。
承诺单位:潍坊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20xx年xx月x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5篇
关于委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方便我市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
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
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
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
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人员范围及其参保险种
1、范围。
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本市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有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临时性、灵活性就业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均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通过交通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2、参保险种(见附件一)。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应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农业户籍及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上述人员参保时应分别携带以下材料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第一批名单见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
(1)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应携带青岛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等相关材料;
(2)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及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从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3)本市农村户籍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暂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从业证明(或其他在青从业的有关证明)等相关材料。上述人员参保登记时,应与交通银行签订《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并开设卡折合一缴费账户(原已在交通银行开设的卡折合一缴费账户可继续使用)。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应严格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通过应用系统对数据信息确认后方可受理。
2、社会保险费缴纳。
(1)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为基数(缴费基数应在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个人自行申报,其中申报基数为上年度社平工资200%及以上的,需提供实际收入证明材料),缴费基数确定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更改。
(2)上述人员应于每月1至10日将当月(也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预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存至开户的交通银行缴费账户,交通银行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存款凭据。
(3)交通银行每月11日至24日期间分三次(每月11日、18日、24日,遇节假日提前)代扣代缴当月的社会保险费,每次扣费成功后,于次日将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汇集至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将已扣费成功的人员缴费明细情况同时传递至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8日将交通银行各区市支行代扣代缴成功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划拨到市办交通银行结算户。
(5)参保人员在委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无故停止缴费。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当月扣款不成功的,交通银行应及时向参保人发出催缴通知,并根据政策规定重新进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期限为三个月。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连续三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视为自动中止缴费,交通银行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重新缴费的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并重新签订委托书。中断缴费期间不再进行补缴。交通银行应将此类情况逐月汇总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
(6)因交通银行方面原因,造成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无法履行的,由交通银行协调解决。
3、办理《社会保障卡》、《养老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证》。参保人员于扣费成功后次月,凭《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携带免冠一寸彩照两张,到办理《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银行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社会保障卡》、《养老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证》(以前已申领的可继续使用,不再重新办理)。
4、票据传递发放。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经交通银行代扣成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出具缴费收据。参保人员可通过劳动部门咨询电话、自动查询机或社保网站查询缴费情况,也可通过交通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查询机查询缴费情况,或到交通银行任一网点在本人存折上打印补充登录扣款信息。需要缴费票据的参保人员可按月、季度、半年或一年为期限,到交通银行任一网点专门窗口凭本人身份证打印领取缴费收据。一年内不领取缴费收据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交通银行不再提供缴费收据打印服务。
交通银行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每年定期向参保人员打印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领取。
5、终止缴费。参保人员要求终止代扣代缴委托的,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当月10日前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填报《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终止书》,办理终止代扣代缴委托手续。请他人代办终止委托手续的,参保人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凡撤销交行太平洋卡的,只能由本人办理。委托终止后,交通银行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交通银行应将此类情况逐月汇总后同时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和区就业服务中心,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终止缴费的人员调整资源信息。
参保人员在委托代扣代缴期间不提出终止代扣代缴委托的视为连续缴费。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连续三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视为自动提出终止代扣代缴委托。
6、委托内容变更。参保人员在委托代扣代缴期间要求变更代扣代缴委托内容的,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当月10日前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填报《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书》,办理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手续。请他人代办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手续的,参保人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凡变更太平洋卡持卡人信息的,只能由本人办理。其中因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参保信息有误须更正的,须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交通银行方可修改。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后,交通银行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交通银行应将此类情况逐月汇总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
7、2005年底前已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交通银行统一集中办理变更参保缴费手续。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5年12月10日将上述人员的名单提供给交通银行,交通银行为所提供人员统一办理缴费账户的开户手续,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缴费账户银行卡和存折经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至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
(2)上述人员于2006年1月1至10日到原参保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领取缴费账户银行卡和存折,并办理签订《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等手续。
(3)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将上述人员签订的《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进行汇总,并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报交通银行。
(4)上述人员2005年底前因故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原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负责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由青岛市统筹范围外转入本市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需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属省内流动的,直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属省外流动的,应先到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盖章确认后,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由本市转至青岛市统筹范围外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应携带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函》或接收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中,转移到省外的还需到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四、社会保险待遇
1、上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并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满15年(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离开本市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按上述规定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也可由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合计)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办理一次性支付业务。其中,退休后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3、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征缴服务窗口,为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方便。
附件:
1、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险种、基数及缴费比例表
第一批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名单
2、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6篇
甲方: 武汉前程似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所属公司:东方集团
1.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介于乙方资金困难,本公司代办手续费,所以扣除乙方工资8千作为中介费用,2个月扣完,若乙方未做满2个月应及时缴清所有费用,甲乙双方在必要时可提出修改或补充,自双方有权人签字并加盖章单位公章之日起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2个月,可自动延展,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在此期间应该履行本协议,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纠纷毁约由乙方负责。 3.本协议书内未经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7篇
xx公司:
我公司劳务分包承建的 xx楼A单元乳胶漆工程,对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做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和xx第168号规定执行。
2、保证按时、足额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手
中,支付部分不低于每月xx元/人;每月按时提供劳务人员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原件)交甲方备查。法定假日及农忙季节提前发放。
3、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劳务人员工资或工资未发放到工人手中,所引起停工、闹事等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各种罚款(按贵公司与建设单位总承包合同执行)和所产生的后果(包括给贵公司经济上、信誉上的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 _月__ _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8篇
代扣社保协议书范本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为其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签订本协议时,根据上海市社保局统一标准,养老保险每月需缴纳费用共计__________元;
2、乙方按照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在甲方代缴前,每月3号前把费用转入甲方的银行卡或给予男方现金,从_____年_____月开始;
3、乙方对向甲方支付的款项有异义,应在付款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_____日前向甲方提出,经核对后,进行多退少补,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扣款金额无误;
4、甲方为乙方代缴的社保缴费基数为上海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和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承担,甲乙双方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5、在甲方为乙方代缴社保期间,预计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应当以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缴社保,无论甲方事先有无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等任何权利,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
6、乙方支付给甲方费用后,由甲方提供相应款项收据给乙方;待甲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个会计年度所代缴的社保信息;
7、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办理乙方的代缴社保事宜。根据友好协商原则,甲方在停止办理乙方社保事宜5天前友好通知乙方。若因此引起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日期: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9篇
x份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xxxxxx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一定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如实、及时上报给贵司项目部,否则我司(或个人)愿意接受贵司的处理;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或个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10篇
xxxx建筑公司承接的xxxxx项目,我公司分包其劳务。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施工合同,保证工程如期竣工。
二、劳务分包由本公司负责,不得非法转包。
三、工程款拨付后,配合总包企业及时提供农民工工资花名册,按合同约定及时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保证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不得发给包工头个人。否则如出现包工头携款逃逸或挪用农民工工资,本公司承担责任。
xxx
20xx年xx月x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11篇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_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_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于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12篇
我是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xxxx,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避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我代表我公司对我们投标的就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特郑重承诺如下:
2、我们获得工程款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3、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4、我们保证绝不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无条件退场;我公司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如出现滋事事件,我公司负全部责任,并接收发包人每次10000元的经济处罚。
5、我们保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及有关事宜,进行全方面监督,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到工资。
6、我公司为避免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建立了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应急机制。防止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7、我公司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提出的质疑做出合理解释。
8、若由我公司未处理好农民工工资及与农民工有关的所有事宜而产生的纠纷(如投诉、打架、滋事等事件),由此给发包人、代建人造成恶劣影响或干扰发包人、代建人正常工作,我公司愿接受每次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处罚;发包人还有权对导致纠纷的事件进行处理,所发生费用从支付我公司工程款中扣减,无需征得我公司同意。
9、若发生我公司本项目农民工堵塞道路或群访群诉等影响不良事件,我公司向代建人赔偿品牌形象损失每次人民币贰拾万元,由发包人从给我公司的任何付款中扣除。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时间:xx年xx月x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13篇
xxxx管委会: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根据要求,并结合苏滁现代产业园安置房首期Ⅰ标段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特做如下慎重承诺:
1、我项目部将严格按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管委会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我项目部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定在20xx年2月6日前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大型负面事件的发生,我项目部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4、我项目部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项目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
20xx年x月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14篇
致xxx:
根据《_合同法》,《_建筑法》,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贯彻_关于杜绝拖欠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的指示精神,保证总包合同正常履约,确保实现工程质量和工期目标,我公司特向贵方承诺:
1、我公司保证每月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当月工资,不以任何借口拖延,并接受贵方的监督和检查。
2、贵方已经发现我公司存在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行为,我公司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贵方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3、我公司承诺一但发生拖欠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公司将无条件接受贵方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工人(包括农民工)的权利,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本承诺书自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总包合同有效期满结束。
承诺人:x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xxxxxx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15篇
xxx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xxx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景,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天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如实、及时上报给贵司项目部,否则我司(或个人)愿意理解贵司的处理;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一样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16篇
xxx:
我于20xx年x月x日至x x年x月x x日220kV变至220kV变Ⅱ回线路工程施工,现代替施工班组人员:
及等共xx人领工资,共计工资总额为伍拾(万)肆(仟)陆(佰)肆拾贰(元)整(¥元)。
现已领工资总额为x x(拾)x(万)x(仟)x(佰)(元)整(¥x x元)。
现我承诺,该项目所有人工工资与公司全部结清,我所代领的工资将如数发放到以上施工人员手中,如果我报的数据有假报、瞒报或虚报等现象,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一切法律制裁。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承诺人:
承诺时间:20xx年x月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17篇
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xx]50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百色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百政发[20xx]6号)的.精神,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郑重承诺: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拖欠工程款。
2、施工单位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3、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可从我单位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付。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任何处理(处罚)决定。
建设单位全称(盖章)xxx
施工单位全称(盖章)xxx
单位负责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18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及施工机械费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具体措施为:
1、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景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5、严格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施工机械费,如果发生拖欠现象,无条件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无条件理解建设单位直接从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所欠农民工工资或施工机械费。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19篇
xx公司:
为进一步保障民工合法权益,我司特向贵司就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如下承诺:
一、我司承诺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管理工作,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工的.生活。
二、一旦出现本公司严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因欠薪闹事,同意由贵司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并在下期进度款中扣除。
三、一旦出现本公司因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向贵司偿付违反承诺赔偿金。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公司公章)
承诺日期:20xx年x月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20篇
优化代扣代缴流程提升征缴工作效率
——京山居保全面推行银行预存缴费制
为方便广大城乡居民缴费,2016年京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全面推行银行预存缴费制,提高了征缴工作效率。收到了良好的工作效果。具体做法如下:
一、精心组织部署。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工作,于2016年4月召开了全县征缴工作会议,进行全面动员并对2016年征缴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二、层层动员培训。各镇(区)按会议要求召开动员培训会议,县居保局派工作人员到各镇(区)参加动员会议并对协办员进行代扣代缴业务培训。
三、全面签订代扣代缴协议。4—6月各村通知2016年到龄人员预存当年保费至代扣代缴银行账户。实行代扣代缴预热,在全面实行代扣前进行预热,通知部分缴费对象预存当年保费至代扣代缴银行账户。为提高信息准确率,将代扣基本信息与社保卡管理系统和省信息管理中基本信息进行比对。
四、保证扣缴渠道畅通。为进一步完善硬件设施,京山县居保局协调县农业银行完善业务网点建设,在435个行政村(社区)实现金融代办服务点全覆盖的基础上,在没有服务网点的5个镇(区)增设银行网点,并有专人值守指导群众办理业务,方便了群众预存保费和办理代扣银行卡业务。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关于代扣收取小额管理费的问题,京山县居保局与农行进行协商,对代扣代缴收取的小额管理费进行退还。
五、启动实施代扣。预热效果反响好,县居保局发送短信通知缴费对象预存保费。5月中旬进行第一轮集中代扣代缴保费。
六、优化改进工作流程。对因制卡失败或没办理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允许利用普通农行卡替代社保卡进行代扣代缴;开通代扣代缴短信平台,将催缴信息和缴费成功信息通知到个人。这一举措得到了各村协办员的一致好评。
七、形成常态工作机制。集中代扣走上正上轨道,县居保局于每月20号左右定期代扣,在代扣前五个工作日发送催缴保费短信通知,代扣结束后,发送缴费成功信息。
2016年京山县全县所有镇(区)都实行银行预存缴费的保费征收方式,代扣代缴成功率占签订代扣协议的86%。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21篇
中铁四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方使用的所有劳务工都已录入劳务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并均已及时领取了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的工资,总金额为2791807元,贰佰柒拾玖万壹仟捌佰零柒元整(大写),所有劳务工费均以足额发放。我方保证不收回劳务工的工资,并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劳务工当月工资为理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或闹事等恶劣事件,否则每发生一次我方向贵方支付上述所领工资总金额20%的.违约金,我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诺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22篇
xx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分包承包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景,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构成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
3、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放,或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一样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公司可将立即停止对我单位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23篇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民工工资,本人xxx以xx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我单位承建的xx工程项目,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2.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我单位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
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欠款。我单位对分包人清偿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24篇
代扣代缴委托书范文
(适用电话申报)
甲方:(纳税人):
乙方:(银行):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结算帐户,用于委托乙方代划应缴
税款,确保在每个申报纳税期内存款余额不低于应纳税额。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缴款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栏,通过甲乙双方签订协议预留印鉴的形式予以办理。
三、甲方同意乙方在其指定的结算帐户中划转甲方向税务机关申报且被认可的申报信息。
四、乙方在法定申报征收期内,可不需经甲方同意,直接将当日根据国税机关传输的甲方申报纳税信息,即时从其帐户上扣划税款并解缴国库。
五、乙方从甲方帐户上划解税款入库的同时,必须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加盖收讫章后,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或由甲方到银行领取。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备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年月日
代扣代缴委托书[篇2]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暂欠学校元。现以本人普通奖学金元用于缴纳相关费用。特委托学校计财处代缴费元。
委托人签名:
系别:班别:
学号:
年月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25篇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并出台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根据《_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十五、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七、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_企业破产法》、《_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办法自4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26篇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的施工实际情况,做好农民工(月)年终工资结算和发放。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严格按照施工归属地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与劳务合同(协议),切实做好农民工身份验证、劳动考勤、工资发放工作;
2.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保证将每月工资发放表及年终发放工资如实上报给公司工程部,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上访、闹事等恶性的事件发生,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诺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时间:xx年xx月x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27篇
xx有限公司: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
1.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并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或层层转包。
2.自己雇佣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如果有分包的督促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到总包单位备案。民工工资由本公司或劳务公司直接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里,严禁发放给“包工头”。如“包工头”携款逃逸,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支付民工工资,由本公司负责支付。
3.按照“总包负总责”的.原则,若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第一时间到场解决,若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论何种原因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不能垫付的同意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按规定补齐。
4.切实做好农民工记工考勤工作,按约定及时与农民工结算工资。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因劳资纠纷造成农民工上访,并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江阴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任何处罚决定。
此承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由总承包企业向江阴市建设局做出承诺。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承诺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28篇
承 诺 书
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因贵司总承包的 万航渡后路93-99号房屋结构恢复性大修项目 施工需要,我司委托贵司与 上海申财塑胶有限公司 签订 工业品买卖 合同,合同金额 万元。对此,我司与 上海申财塑胶有限公司 共同向贵司承诺如下:
1、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每期工程款经三方会议确认后,由贵司支付。贵司所支付的款项均在支付我司工程款时扣除。
2.若出现非贵司原因造成资金困难而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我司与 上海申财塑胶有限公司 应予充分谅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贵司追索。
3、因上述合同带来任何损失和风险,均由我司与限公司 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4、对上述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事项,我司均认可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承诺人:
双包单位:供应商或分包人:
(盖章/签字):(盖章/签字):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因贵司总承包的 万航渡后路93-99号房屋结构恢复性大修项目 施工需要,我司委托贵司与 上海宇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签订 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 合同,合同金额 万元。对此,我司与 上海宇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共同向贵司承诺如下:
1、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每期工程款经三方会议确认后,由贵司支付。贵司所支付的款项均在支付我司工程款时扣除。
2.若出现非贵司原因造成资金困难而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我司与 上海宇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应予充分谅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贵司追索。
3、因上述合同带来任何损失和风险,均由我司与建材有限公司 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4、对上述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事项,我司均认可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承诺人:
双包单位:供应商或分包人:
(盖章/签字):(盖章/签字):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因贵司总承包的 万航渡后路93-99号房屋结构恢复性大修项目 施工需要,我司委托贵司与 上海环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签订 混凝土小砌块买卖 合同,合同金额15 万元。对此,我司与 上海环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共同向贵司承诺如下:
1、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每期工程款经三方会议确认后,由贵司支付。贵司所支付的款项均在支付我司工程款时扣除。
2.若出现非贵司原因造成资金困难而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我司与 上海环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应予充分谅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贵司追索。
3、因上述合同带来任何损失和风险,均由我司与筑材料有限公司 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4、对上述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事项,我司均认可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承诺人:
双包单位:供应商或分包人:
(盖章/签字):(盖章/签字):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因贵司总承包的 万航渡后路93-99号房屋结构恢复性大修项目 施工需要,我司委托贵司与 嘉兴市新仓砖瓦有限公司 签订 烧结多孔砖买卖 合同,合同金额10 万元。对此,我司与 嘉兴市新仓砖瓦有限公司 共同向贵司承诺如下:
1、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每期工程款经三方会议确认后,由贵司支付。贵司所支付的款项均在支付我司工程款时扣除。
2.若出现非贵司原因造成资金困难而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我司与 嘉兴市新仓砖瓦有限公司 应予充分谅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贵司追索。
3、因上述合同带来任何损失和风险,均由我司与有限公司 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4、对上述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事项,我司均认可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承诺人:
双包单位:供应商或分包人:
(盖章/签字):(盖章/签字):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29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第三章 诊疗项目服务管理
三十三、乙方应严格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 市物价部门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个不同收费档次以及 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执行档次会议纪要》(20xx年第三期)的有关规定,按所属同类档次收费。
三十四、为参保人提供记账的诊疗项目为:符合《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4号)及物价收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十五、在签定本协议之后开展的属于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包括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特检项目”),乙方应按《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及《 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5号)的规定向甲方申请纳入社保记账范围。甲方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需求,采用谈判、购买等形式,选择技术好、信誉高、收费合理的医疗机构作为甲方选定项目的指定机构。未经甲方同意准入的不能记账,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十六、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门诊特检项目的原则,保证门诊特检项目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
乙方应充分利用参保人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做的一般检查及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乙方应按月妥善保存《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报告单》,按月向甲方报送《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月人次及月费用统计表》。
三十七、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需核准的项目有:
(1)社保药品目录内进口药品(单价)超过50(含50)元以上的;
(2)医用材料(单件)、检查项目(单项)超过20xx(含20xx)元以上的;
(3)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做整容整形手术或治疗的;
(4)因伤情需要使用或安装各种支架、康复器具、扩张器等医用材料。
三十八、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核准程序:
(1)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xx元以上),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记账偿付,未补办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后需作特殊检查、治疗的(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xx元以上),先由医院主诊专科医生填写《 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单》,经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未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3)急诊抢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检查、治疗,但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未补办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三十九、乙方应结合本机构的医疗资源开展临床诊疗。住院期间参保人经医院同意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经乙方主诊医生填写检查、治疗申请单,写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回医院报销;乙方应在住院期间内按外送医疗机构的项目收费标准在医保系统内提交该诊疗项目并在项目后标明外送,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四十、乙方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规定,病历中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要有针对性,有医嘱和完整的病程记录及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诊疗单。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在病历中附上材料的条形码或标签。
第四章 药品管理第五章 费用结算
四十九、乙方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各类项目(包括普通门诊、门诊包干、门诊特病、门诊特检、普通住院、病种住院等)的记账比例记账。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类已核准应支付费用总额的95%,其余5%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深劳社规[20xx]7号)和《 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深劳社规[20xx]26号)等办法年度进行总结算(年度总结算均以一个医保年度为结算单位)。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门诊的5%质量挂钩金,结合调剂金考核分值进行年终总结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社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年度总结算。
甲方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对乙方的应支付费用及时到账。
五十、乙方应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规定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核对无误的医疗费用数据报表报送甲方,申请费用结算。上报资料包括:社会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门诊和住院记账汇总及各单项报表等。乙方未按时报送资料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按时结算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材料,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乙方如需更改结算偿付资料(如: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单位等),应于申请费用结算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依据。因提供的结算偿付资料有误而影响费用结算的,由乙方负责。每月末,乙方可自行在网上医院打印医疗保险医药费用偿付结算表,并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上月医疗费用进行核对。
五十一、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按绑定参保人数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金额的95%与乙方按月定额结算。年度总结算时,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无严重违规行为、为参保人提供满意医疗服务,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低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按以下办法结算: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50%归乙方,5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以下,8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40%归乙方,6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80%以下,6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30%归乙方,
7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60%以下的,100%结转下年使用。乙方克扣参保人待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结算医院享受本条款结余有奖资格。
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超过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甲方按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予以乙方合理补偿,补偿比例按照调剂金拨付考核评分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超支率成反比例计算,但最高拨付率不超过90%:超支1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95%拨付;超支10%以上,2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85%拨付;超支20%以上,3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75%拨付;超支30%以上,4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65%拨付;超支40%以上,5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55%拨付;超支50%以上的,50%以内部分按上款补偿,超过5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五十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性血透治疗,参保人可在甲方选定的血透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医院做血透治疗。办理程序、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按《 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维持性血透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xx]27号)执行。少儿医保的大病门诊按《 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五十三、甲方对乙方门诊特检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参保人全年特检总费用(包括20%自付部分)与全年门(急)诊人次的比值(简称“门诊特检费用标准”)。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就诊4小时内所有的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经测算确定乙方门诊特检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
甲方每月按门诊特检费用标准核算乙方门诊特检项目费用,超标准部分当月不予支付,以当月标准额中的记账部分(门诊特检费用标准×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医保记账/医保合计)作为应支付总额;当月未超标的,以实际记账费用作为应支付总额,每月支付应支付总额的95%。
五十四、甲方对乙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偿付,采取按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偿付的方法(部分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采取按病种标准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包含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1)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之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采取同类型、同级别医院标准一致的原则,计算近三年普通住院医保费用(特材、超3倍除外)平均值作为标准。
(2)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每家医院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在该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2倍以上、病例数30例以上的,纳入病种结算。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人次÷医保住院总人次
(3)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的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医保费用超过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的,超出部分的
90%,按服务项目结算,其余的10%纳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的计算范围。
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过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部分90%的总和÷医保住院总人次
(4)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血管内球囊七项可支付的特殊材料费用按月单独偿付,不纳入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和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进行总结算。
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医保住院特材总费用÷医保住院总人次
五十五、经测算确定乙方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元,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
乙方按病种结算的病种名称及费用支付标准(ICD-10疾病编码)详见附件。
五十六、病种住院、普通住院人次费用是指: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含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即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各类项目,包括诊金、床位费、诊查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化验费、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等各项费用总和(以下简称“医保费用”),即总医疗费用减去个人超医保范围使用的现金自费部分。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和病种住院标准的实际住院人次数和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转往外地治疗的病人人次数。
(3)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的转诊病人规定内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乙方医保办审核同意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审核报销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项目),记入乙方当次的住院费用一并核算。
五十七、乙方年度内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目录外自费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参保人住院医疗总费用的 %以内。
五十八、经测算,核定乙方住门比标准为 ,其中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4小时内就诊发生的所有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纳入住门比标准。
五十九、医保住院人次核定:
(1)月结算: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当月实际住院人次;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2)年度总结算: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实际住院人次;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六十、医保住院费用核定:
(1)月结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种住院实际医保人次费用低于标准的,按当月实际住院医保记账费用支付;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标准费用时,按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支付。
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医保记账/医保合计
(2)年度总结算:
年度实际住院医保总费用(含月结算时已扣减的超标准费用,下同)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低于标准的,年度总结算时,实际发生费用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9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50%;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40%;低于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的,支付节约部分的30%。
[(全年支付住院人次×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全年实际医保费用]×(医保记账/医保合计)×50%、40%或30%
六十一、具有市外转诊资格的乙方,应按双方协商由甲方核准转诊的疾病目录执行。由甲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负责核准报销,不记入乙方当月支付的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由乙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甲方核准报销,然后按以下办法与乙方结算:
(1)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以内的,每一个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住院人次或一个病种住院人次。甲方将转诊人次及核准报销的费用记入乙方当月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2)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的,每一个市外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或病种住院人次费用。超出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病种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且在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分担90%,乙方分担10%。转诊人次和由甲方核准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甲方负担的90%费用后,记入乙方当年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年度总结算。
六十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到结算医院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特指转诊目标医院)住院时予以刷卡记账;当需再次转诊到另一家定点医院,必须到结算医院再次办理定向转诊手续,才能在再转入的医院刷卡记账。
经结算医院转出后,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结算医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以上部分的10%,纳入结算医院农民工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总结算,但不重复支付。
六十三、 乙方为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甲方对其住院费用偿付标准,以当地医疗保险部门与该医院签订协议偿付标准为基准,结合地区差异适当调整。
六十四、甲方对乙方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采用单元结算方式。双方根据测算结果,经协商确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为人民币 元。
(1)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包括诊金、 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和 省增加的儿童用药、 市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内项目和部分少儿适用诊疗项目、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脏血管内球囊、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可支付部分费用(以下简称“少儿医保费用”),不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项目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及少儿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实际住院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和由医院转往外地治疗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
(3)甲方对乙方的住院次均费用标准按月执行,年度总结算。 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儿医保费用超过乙方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结算。年度总结算办法参照本协议第六十条执行。
六十五、工伤保险伤者住院记账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参保伤者住院结账单、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已核准的所有核准单(表)等有关资料,报所属社保部门审核并扣除违规数额后,将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的费用偿付给乙方,资料不齐致无法审核的费用甲方不予偿付。
六十六、每年1月,甲方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各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为基础,扣除上年度已经预付的金额后,对乙方医疗费用实行预付,进行差额结算。
六十七、乙方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各项条款造成的违规费用及违约金,甲方可在偿付给乙方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如当月偿付费用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则由乙方将违约金一次性返还。
第六章 社会保险监督管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八十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八十三、本协议有效期自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的形式进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十四、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按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
八十五、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地址变更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按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执业许可证执业期届满未继续申领的,本协议自乙方执业许可证届满日期起自动失效。
八十六、本协议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六十一条不适用于少儿医疗保险和统筹医疗保险。
八十七、本协议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第二十五、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第六十、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第六十六、第七十三、第八十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
八十八、本协议第十七、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七、第五十一、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五、第七十三条不适用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八十九、协议签订之后,国家、 省、 市发布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甲方、乙方应遵照执行。
本市新实施的规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九十、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工资代扣承诺书 第30篇
为防范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关于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承诺并保证履行:
承诺事项
(一)施工企业
1、本企业保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和建设市场管理规定,自觉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
2、本企业保证依法招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用工管理与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人员名册备查制度、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和工资发放监督公示牌制度。
3、本企业保证按照《金华市区建设施工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与担保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并【或:向指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足额存入核定的资金或办妥相应的担保。
4、本企业确保所承建项目的'所有劳动者都能依法按时足额领取工资。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同意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直接】从本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中划拨资金(提款)用于支付欠薪;若发生欠薪突发性事件,同意按有关规定动用本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
5、本企业保证在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设立期间,该账户的资金不少于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当该账户中的保证金因支付欠薪少于核定数额后,保证在10日内追加补足。如该账户的资金因非工资涉诉案件被扣划或查封、冻结的,保证及时予以补足或安排其他资金用于保障欠薪应急支付。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单位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十二里观测站